时间:2021-03-19
摘要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依靠权利要求本身所记载的文字描述对该保护范围进行清楚地界定。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技术术语本身缺乏确定性,而且在从属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中又缺乏对这些技术术语的进一步限定或解释说明,那么将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继而影响后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本文将结合一个专利申请在欧洲审查阶段遇到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楚问题探究专利申请文件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术语的撰写方式。
关键词:技术术语 清楚 保护范围
引言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另外,我方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关于“清楚”的解释说明中进一步提到“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由此可见,代理人在权利要求(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在对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的同时,还需要确保所使用到的技术术语本身是清楚的,或者至少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所使用到的技术术语进行足够清楚的限定,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因权利要求中存在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而被审查员认定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从而影响专利申请的授权。
案件背景
下面本文将结合一个专利申请在欧洲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楚问题分析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
在此,笔者简单介绍一下案件背景。该案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目前的无线资源单元及其相应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过程已经不能充分满足未来无线通信系统的需要,为确保未来无线通信系统的频谱效率,有必要设计一种新的无线资源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方法。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专利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
1、一种无线资源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无线通信系统所支持的带宽特征或调度特征,确定其无线资源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的过程或过程中的参数,使得不同带宽特征或调度特征时无线资源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的过程或过程中的参数不同。
对于上述技术方案,通过无线通信系统所支持的带宽特征或调度特征来规范无线通信系统的无线资源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过程,从而确保无线通信系统的频谱效率。
在进入欧洲国家阶段后,该案在欧洲官方下发的多次审查意见中始终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明显的不清楚问题,即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这种描述本身是不清楚的且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无法确定其含义。
案件分析
根据长期的办案经验来看,相比于其他国家(例如: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洲对于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技术术语必须具有清楚含义的要求非常严格。而且,鉴于独立权利要求本身需要对每项发明的核心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描述原本就较为宽泛,难以解释“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所具有的特定含义,若仅采用争辩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不仅会引入不适当的语义限定,而且也难以说服审查员。为此,笔者采取了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的方法进行答复。笔者经过分析后发现,该案的从属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所述带宽特征包括以下之一及其组合:无线通信系统支持连续频段上的多个载波、无线通信系统支持不连续频段上的多个载波、无线通信系统支持不同带宽下的单个载波”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所述调度特征包括以下之一及其组合: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的频率复用方式、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的部分频率复用方式、无线通信系统支持的资源单元类型、无线通信系统调度的业务类型、无线通信系统中扩展子帧的设置”。据此,笔者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以限定“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的特定含义。
然而,通过笔者做出的上述修改,审查员在后续审查意见中仍旧认为“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是不清楚的。而且,对于笔者所做出的修改,审查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中所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仅简单地列举了一些在使用载波聚合的LTE-A系统中能够查找到的公知特征。换言之,这种列举方式并不能构成对“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含义的限定。为此,考虑到“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确实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术语,而且前述通过补入从属权利要求进行限定的修改方式又被审查员所否决,笔者不得不重新研读该专利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希望能够从说明书查找有关“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含义的描述或限定。但遗憾的是,在笔者反复通读专利文件之后,并未能发现说明书中存在有关“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特定含义的解释说明,因此,难以界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解释说明段落仅记载了如下内容:“通过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通过根据无线通信系统支持的不同的多载波信息和带宽信息,来规范无线通信系统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过程,增强了无线通信系统中无线资源调度的灵活性,从而保证了无线通信系统的频谱效率,提高了无线资源的调度效率”。作为对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解释段落,笔者通过分析后认为,该段中描述的“多载波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调度特征”,该段中描述的“带宽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带宽特征”,以及在这段中描述的“根据多载波信息和带宽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根据带宽特征或调度特征…”。但问题在于该段落中不仅无法查找到有关“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特定含义的解释说明,同时该段落还引入了不一致的描述“多载波信息”和“带宽信息”,这也正是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所要的确切含义以及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的症结所在。由此可见,代理人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特定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以及保持技术术语描述的一致性显得格外重要。
案件启示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笔者清楚地意识到代理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核心内容进行上位概括的同时,难免会引入代理人“自创”或者“自行概括”的技术术语来尽可能涵盖从技术方案中所提炼出的共性含义。而在各国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重点强调,申请人所提供的争辩意见或解释说明必须在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方案中能够完全体现出来,而不能单独凭借说明书中涉及的内容来解释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因此,代理人在对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时,不仅需要充分理解企业发明人的申请意图,选择恰当的技术术语描述方式,而且为了避免权利要求潜在的不清楚问题,至少需要在权利要求中首次出现经过上位概括的技术术语的所在位置添加对该技术术语的功能性限定或适当的解释说明。此外,代理人还需要在说明书中涉及该技术术语的相关段落对该技术术语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再辅之以如本案从属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所述带宽特征包括以下之一及其组合:无线通信系统支持连续频段上的多个载波、无线通信系统支持不连续频段上的多个载波、无线通信系统支持不同带宽下的单个载波”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所述调度特征包括以下之一及其组合: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的频率复用方式、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的部分频率复用方式、无线通信系统支持的资源单元类型、无线通信系统调度的业务类型、无线通信系统中扩展子帧的设置”加以举例说明,即同时采用“名词解释+举例说明”的描述方式对权利要求中首次出现经过上位概括的技术术语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另外,即便是客户的知识产权经理或发明人基于特定原因希望在申请阶段将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过的技术术语的释义放置在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那么同样也应该在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体现该技术术语的功能性限定或概括性解释,然后再进一步采用“名词解释+举例说明”的描述方式对该技术术语做出明确限定,以确保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清楚地界定。而且,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中与说明书中对于相同涵义的概括性描述需要采用同一技术术语,以避免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难以被认定为修改依据。否则,将很有可能因权利要求不清楚导致缺乏修改或争辩余地,而且审查员还可以凭借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朝向有利于评价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方向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代理人也会在审查意见答复阶段因缺乏修改依据而陷入被动局面,进而最终导致专利申请丧失继续答复的可能性,被迫采取放弃手段。
具体到本案中,代理人在新申请撰写阶段如果希望采用“自创”或者“自行概括”的技术术语来尽可能涵盖从技术方案中所提炼出的共性含义,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与发明人进行充分沟通以确认代理人所采用的技术术语“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的描述是否准确;
(2)需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该技术术语的功能性限定或概括性解释说明,例如:“其中,所述带宽特征用于…/所述带宽特征表示…”;
(3)需要在说明书中同时采用“名词解释+举例说明”的描述方式对“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进行详细地说明,据此作为后续审查意见答复的修改依据。
结语
本文通过一个专利申请在欧洲审查过程中的案件介绍与案件分析对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结合自身对权利要求撰写的理解和分析提出笔者的观点和见解,希望借此能够为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